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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航加航空资产交易平台即时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16

1. 总则


1.1 为规范航空资产即时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航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暨航加航空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航加平台”)进行的资产即时交易活动。

1.3 本规则所称航空资产特指航空器、发动机、APU、起落架、航空器材、工具设备、无人机等各类航空实物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企业股权。

1.4 资产即时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 转让申请


2.1 转让标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标的的处置权,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保证标的可以合法转让。

2.2 资产即时转让,转让方应在航加平台填报资产即时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

2.2.1 标的资产信息;

2.2.2 标的资产证明材料;

2.2.3 标的资产交易信息;

2.2.4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3 转让方应对申请即时转让时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2.4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资产即时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2.5 第三人对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由优先购买权人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完整披露优先购买权情况。

2.6 航加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转让方交纳本次即时交易的转让保证金。

2.7 航加平台确认转让方保证金已支付后,资产即时转让信息在航加平台自动发布生效,标的资产状态默认为可转让。

2.8 资产即时转让信息应当在航加平台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在受让方下单之前,转让方可提交变更转让申请,须经过航加平台审核。审核期间,资产处于锁定状态,不可下单,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在航加平台自动发布生效。

2.10 在受让方下单之前,转让方可自行提交终止转让申请终止交易。已终止转让的资产如需再次申请转让,转让方须重新填报资产即时转让申请。


        3. 受让申请


3.1 意向受让方可在航加平台查询资产即时转让信息和转让标价,点击下单并确认订单信息后,锁定标的资产。

3.2 意向受让方须在下单后按照支付提示信息的要求在有效支付时间内完成全部价款支付。

3.3 为防止因银行转账造成的延时,意向受让方在有效支付时间内已完成全部价款支付的,可先行上传转账凭据(图片或扫描件),航加平台审核后视为已支付成功。恶意上传虚假凭证的,航加平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 意向受让方下单后未能在有效支付时间内完成全部价款支付的,视为受让失败,标的资产状态恢复为可转让。会员账户连续三次下单均未能按要求完成支付的,航加平台将锁定其账户。 

3.5 航加平台确认受让方价款已支付成功,则视为交易成交,航加平台将交易订单发送给交易双方。


         4. 交易组织


4.1 转让方在收到航加平台发送的交易订单后,应按照交易订单的要求完成资产交付,交付方式分快递物流和其他。

4.2 选择快递物流方式进行资产交付的,转让方须在约定的交付周期内完成资产发货并上传运单扫描件至航加平台。受让方须在货物送达后的48小时内选择确认收货或者延期收货(延期收货须声明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照片等),超过48小时未做任何操作和声明的,航加平台默认受让方已确认收货。

4.3  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付的,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进行资产交付,资产交付完成时,受让方须在航加平台系统内选择确认收货。

4.4 交易双方须按照交易订单的要求承担交付过程产生的运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 交易资金与交易凭证


5.1 资产即时交易各方应通过航加平台进行交易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转让保证金、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5.2 交易成交,航加平台在标的资产状态变更为确认收货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的交易价款无息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实物资产转让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航加平台在交易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交易结束。

5.3 资产交易凭证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等内容。资产交易凭证不得手写、涂改。

5.4 资产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不作为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的证明。

5.5 交易结束或终止,且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约行为的,航加平台自交易结束或终止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6. 其他


6.1 资产即时转让的项目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6.2 资产即时交易过程中,航加平台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资产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资产即时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航加平台可视情形中止、终结交易。

6.3 资产即时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航加平台申请协调解决。航加平台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航加平台可以终结交易。

6.4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5 资产即时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航加平台有权中止、终结交易。对于已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5.1 交易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瑕疵、权属纠纷等情形,或转让方无处分权的;

6.5.2 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6.5.3 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6.5.4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航加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

6.5.5 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6.5.6 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7. 附则


7.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