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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航加航空资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16

1. 总则


1.1 为规范航空资产挂牌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航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暨航加航空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航加平台”)进行的资产挂牌交易活动。

1.3 本规则所称航空资产特指航空器、发动机、APU、起落架、航空器材、工具设备、无人机等各类航空实物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企业股权。

1.4 资产挂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 转让申请


2.1 转让标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标的的处置权,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保证标的可以合法转让。

2.2 资产挂牌转让,转让方应在航加平台填报资产挂牌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

2.2.1 标的资产信息;

2.2.2 标的资产证明材料;

2.2.3 标的资产交易信息;

2.2.4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3 转让方应对申请挂牌转让时所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2.4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资产挂牌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2.5 第三人对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由优先购买权人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完整披露优先购买权情况。

2.6 转让方在挂牌公告中应设置受让保证金条款,明确受让方需交纳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最低不低于转让底价的5%,最高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2.7 航加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转让方交纳本次挂牌交易的转让保证金。

2.8 航加平台确认转让保证金已支付后,通知转让方挂牌时间,提示转让方关注挂牌信息。


3. 挂牌公告


3.1 资产挂牌公告应当在航加平台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挂牌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日历日,不多于30个日历日。挂牌公告期自航加平台网站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3.3 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挂牌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

3.4 挂牌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挂牌转让申请的约定延长挂牌公告期限;未明确延长挂牌公告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   


4. 受让申请


4.1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应在航加平台提交受让方承诺书。

4.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前将受让保证金交纳至航加平台指定账户,完成受让申请。 


5. 交易组织


5.1 挂牌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自动成为受让方。航加平台将成交通知书发送给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双方按成交通知书要求完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5.2 挂牌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航加平台将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网络竞价。竞价结束产生受让方后,航加平台将成交通知书发送给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双方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5.3 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时,若本次竞价各方均没有报价,默认首个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以银行付款时间为准)以起拍价成交,且其他参与本次竞价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5.4 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6. 交易资金与交易凭证


6.1 资产挂牌交易资金包括转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6.2 挂牌终结交易未成交,且转让方未出现违法违约行为的,航加平台于7个工作日之内将转让方已交纳的转让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6.3 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竞价但未成为受让方,且在交易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约行为的,航加平台于竞价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将其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本规则5.3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6.4 交易成交,且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约行为的,自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航加平台于7个工作日之内将转让方已交纳的转让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6.5 交易成交,交易双方依照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完成资产交付与价款支付。

6.5.1 选择平台统一结算的,自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航加平台于确认收到全部价款且受让方已确认收货(以后发生的时间为准)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的全部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6.5.2 选择自主结算的,自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航加平台于7个工作日之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的已付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6.6 交易成交,航加平台对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审核存档,按航加平台会员协议及相关约定对转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开具资产交易凭证(实物资产转让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航加平台在交易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6.7 资产交易凭证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等内容。资产交易凭证不得手写、涂改。

6.8 资产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不作为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的证明。


7. 其他


7.1 资产挂牌转让的项目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7.2 资产挂牌交易过程中,航加平台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资产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资产挂牌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航加平台可视情形中止、终结交易。

1.5.1         

2.5.1         

3.5.1         

4.5.1         

5.5.1         

7.3 资产挂牌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航加平台申请协调解决。航加平台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航加平台可以终结交易。

7.4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5 资产挂牌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航加平台有权中止、终结交易。对于已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5.1 交易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瑕疵、权属纠纷等情形,或转让方无处分权的;

7.5.2 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7.5.3 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7.5.4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航加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7.5.5 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7.5.6 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8. 附则


8.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